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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8-11 00:12:24

食用菌知产保护困局求解

“食用菌产业知识产权保护状况太令人担忧了。这样下去,国内食用菌产业的发展将缺乏后劲,难以应对国际市场的挑战。”12月8日,在古田县举行的全国食用菌产业高峰论坛上,福建省轻工业研究所副所长、省蘑菇菌种研究推广站站长王泽生的主题演讲《我国食(药)用菌的遗传育种研究与知识产权保护》引起了广泛关注。

福建省是食用菌大省,食用菌产业成为我省农业支柱产业之一。因此,关注专家的担忧,尤显意义重大。

脆弱的保护手段

任何农产品要适应市场都必须改良品种,对种质进行选育,从高产量到抗逆性强,再到适应消费者日益挑剔要求的优质品种。生物的品种选育,是个高风险、高投入的过程,有的科技工作者穷其一生也未必能选育出一个新品种。因此,农作物新品种的知识含量很高。

但是,大部分农作物品种可克隆性强,食用菌尤其如此,只要拿到一个母菌,就可能对菌丝进行分离和克隆,或者进行新的改良。

为此,国际上对农作物品种特别是食用菌菌种的专利扁果草保护极为重视。据介绍,为了维护品种育成人的利益,美国在1930年就对可无性繁殖的品种(含食用菌)实行专利制度。1961年,以西欧诸国为中心缔结了关于植物新品种保护国际条约后,更多的国家制定了本国的有关农作物新品种保护法,并先后加入了该国际组织。日本于1978年修改原农产品种苗法,把食用菌等列为保护对象。

然而,作为食用菌生产大国,我国对食用菌种质资源和遗传育种的保护手段却相当脆弱。尽管目前涉及到种质资源保护的相关法律有《专利法尖萼紫珠》、《种子法》、《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和《商标法》,但尚未建立食用菌新品种登记(注册)制度,也没有专门的食用菌专利制度,那些大而泛的保护条款无异于纸上谈兵,难以真正落到实处。

如,《专利法》没有微生物新品种可以单独申请发明专利的规定,新品种只能与选育该品种的技术联合申请发明专利。

《种子法》第八条规定,国家依法保护种质资源,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和破坏种质资源。第十二条规定,国家实行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对经过人工培育的或者发现的野生植物加以开藏南党参发的植物品种,具备新颖性、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的,授予植物新品种权,保护植物新品种权所有人的合法权益。选育的品种得到推广和应用的,育种者依法获得相应的经济利益。但是,《种子法》并没有规定具体的保护措施。

由于食用菌菌种的克隆相对容易,有的仅仅稍加改造就打上自己的菌种标签;而且,长期以来种质保护意识淡薄,新品种选育出来要求无偿推广,农技人员下乡教授种植。所以,菌种盗用现象相当普遍,新品种权所有人根本无力维护自己的权益。

保护不力影响产业后劲

业内人士大都知道,双孢蘑菇品种之一AS2796已经成为国内双孢蘑菇生产的主力军,占据了全国双孢蘑菇市场80%的份额,年产值将近30亿元。然而该循环由两个等温进程和两个绝热进程组成,选育这个品种的福建省轻工业研究所蘑菇菌种研究推广站却没有因此受益,相反却因资金困难,难以为继。最根本的原因,就是新品种知识产权得不到有效的保护。

据介绍,为了选育这个品种,福建省轻工业研究所从上世纪80年代开始,经过十几年时间,投入30多人,耗费几百万元,品种“塑料袋回收是个世界性困难选育出来后,按有关部门的要求,进行无偿推广。品种被市场广泛认同后,母菌遍地开花,被克隆现象严重,而研究所并没有从中获得多少利润。科技制度改革以后,研究所失去了原有的资金支持,已经无法开展进一步的品种选育研究。

福建省轻工业研究所的遭遇并非个案。据该所副所长王泽生介绍,10年前全省参与食用菌育种工作的科研人员有100多人,如今只剩下不到20人了。福建省原是香菇育种大省,10年前有7个单位从事品种选育,如今大部分已经不干了。最主要的原因,也是新品种得不到有效的保护,育种单位无法从育种中获得相应的收益。

缺乏有效的专利保护,十分不利于食用菌育种,长此以往,将影响斜方贯众整个食用菌行业的发展后劲。王泽生告诉,消费需求在不断提高,如绿色、环保、健康、保健等,要满足这些需求,除创新加工外,最根本的还是要更新品种。据了解,按照产业规律,一个品种一般种植10年左右,就会被淘汰,必须寻求新的品种来源。

另外,知识产权保护的缺失,还引发了菌种市场的混乱。中国食用菌协会理事、福建省食用菌学会副秘书长丁湖广说,在食用菌产量最大的古田县,有制种户146家,菌种来源广泛,有的来自省内的科研所,有的来自外省的科研所,有的来自国外。这些品种标号相当混乱,常常出现同一种源却有不同的标号的情况。这对产业的发展不利。

出口面临种质壁垒

选育工作弱化和菌种市场混乱,是食用菌品种专利保护缺失带来的内忧,如今,这种缺失还带来了外患。这也是这个问题在此次论坛上引起广泛关注的原因之一。

据介绍,去年以来日本根据有关法律,在海关安装了食用菌DNA检测仪器,对进口的食用菌产品进行DNA菌种检测,如果发现进口的食用菌使用的是在日本登记注册的菌种的近源种,育种单位将有权收取专利费。

“其实,日本登记注册的很多品种种源是来自中国的,只不过我们没有登记注册制度,被别人抢先注册了,以后出口这些已被抢注的品种,还要向他们缴纳专利费。”王泽生说。如白灵菇、灵芝等一些食用菌品种,原先日本没有种植,也就不可能存在种源,而现在这些菌种中的相当部分已在日本登记注册,打上了日本的标记,有的甚至反出口到我国,以后我们的这些品种出口到日本,就可能要缴纳专利费。

“这在无形中将使我们的食用菌出口受制于人,一旦双方发生贸易摩擦,人家就有可能启动壁垒。这种壁垒称为种质壁垒。很多国家食用菌品种专利保护走在我们前面,基础好,可以很快效仿日本对食用菌征收专利费,而我们只能跟在后面,因为我们基本的登记注册制度还没有建立起来,更无从进行种质检测了。”王泽生不无担心地说。

内忧外患中的呼吁

针对内忧外患,有关专家呼吁尽快建立有效的食用菌品种保护专利制度、注册登记制度,让对食用菌品种的保护落到实处。

首先,尽快开展食用菌菌级调查,查清来源,按品种分类划分代号,分门别类建立档案;其二,组织菌级检测,用DNA手段鉴定菌种归属,分清产权;其三,强化菌政管理,针对现有菌种基本失管的现象,强制淘汰菌源重复的品种;其四,国家加大对食用菌科研的投入,建立菌种基因库,建立食5.6调夹紧力控制阀至最小用菌菌种知识产权保护机制。

专家还建议,作为食用菌生产大省的福建,应尽快通过地方立法,率先保护食用菌菌种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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